當前,很多商家都會采取打折等促銷活動來銷售臨期食品,有的超市設置臨期食品專柜。隨著消費者觀念的轉變這種臨期食品憑借著較高的性價比也逐漸成為了市場上的熱門產品,并且疫情期間消費者過量囤積食品的行為,也可能造成食品臨期。食品伙伴網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臨期食品,以便更好的認識和消費臨期食品。
一 臨期食品是什么?
我國在國家層面上并沒有對臨期食品做出明確的定義。因此,臨期食品的定義需要參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業行業委員發布的《預包裝臨期食品流通指南》團體標準。該標準中明確了臨期食品的定義:接近食品保質期,并在保質期內的食品,屬于安全食品范圍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這表明臨期食品是可以銷售和食用的,因此,我們可以放心的食用臨期食品。
二 臨期食品的臨期時間如何界定?
由于我國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針對臨期食品的期限做嚴格界定,目前對于具體的界定時間可以參考《預包裝臨期食品流通指南》(T/ZAS 3015-2021)和各省市的地方法規。該標準中對臨期時間界定如表1,根據食品的保質期不同,所以臨期時間的界定也有很大的差別:
表1 《預包裝臨期食品流通指南》對臨期時間的界定
同時,各省市如北京、海南、廣州等地規定的臨期時間稍稍有所不同,表2為制定臨期食品時間的參考性時間,各地要求食品經營者可自行制定臨保期,但不得低于表中規定的期限。
另外,上海等地也對進口食品的臨期時間做出了規定,例如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的通知(滬食藥監協〔2017〕233號)規定,“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是指取得和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時一般已經超過保質期限2/3時限的食品”。
表2 各省、市對臨期時間的界定
注:“/”即當地法規中未針對此時間段保質期做出“臨期界定”。
由于不同地區對臨期食品的時間界定有一定的區別,所以企業需要在產品流通的過程中,根據當地法規嚴格遵守臨期食品監管的相關規定。
三 臨期食品的監管與態度
3.1 國家層面
國家對于臨期食品的監管也在不斷規范和完善。
2012年6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中規定: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并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嚴禁更換包裝和日期再行銷售。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主席令第七十八號)中規定: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制定和修改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應當將防止食品浪費作為重要考慮因素,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費。
商務部等14部門印發《關于堅決制止餐飲浪費的指導意見》(商服貿發(2021)20號)提到:探索建立臨期食品銷售捐贈體系。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優惠價格銷售臨近“最佳食用日期”的食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捐贈尚在保質期內可正常食用的未售出食品。
3.2 協會團體標準
2021年《預包裝臨期食品流通指南》(T/ZAS 3015-2021)團體標準中要求:不同銷售渠道的食品經營者對臨期食品需要單獨設區、設柜,設立醒目標識,標明預包裝臨期食品特性、產地和價格等信息,宜主動向消費者明示臨期食品界限。并制定臨期食品的追溯性程序、召回制度和正確處理客戶投訴。
3.3 省、市級地方性法規
各地方政府針對臨期食品制定了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或是加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要求等其他的銷售要求,例如:
3.3.1浙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
2014年9月,原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印發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浙食藥監規〔2014〕14號)和2019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桂市監規〔2019〕4號)的通知均規定了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3.3.2上海市
2021年8月3日上海市商務委等16部門關于印發《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動方案》的通知 (滬商服務〔2021〕167號):探索推進臨期食品銷售捐贈實踐。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優惠價格銷售臨近“最佳食用日期”的食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捐贈尚在保質期內可正常食用的未售出食品。
另外,不僅僅是預包裝食品銷售環節,餐飲行業的臨期食品的處理也是個嚴峻的問題,2020年12月廣州發布的《廣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指出: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在保證食品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通過打折、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或者捐贈給社會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組織;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或者捐贈臨近保質期食品,應當顯著標示并明確告知。為臨期食品的處理指出了方向。
四 小結
由于食品的本身屬性,其交易和食用價值受保質期影響極大。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臨期食品制定專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法律法規,相信我國未來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并加強臨期食品的監管,逐步減少臨期食品銷售過程中的存在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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